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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VS微信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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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09:57:31

刘双艳

刘双艳 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与之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如果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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