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福利】离职员工是否需要发放递延绩效薪酬?
“递延绩效薪酬”系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将绩效薪酬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比例分批发放,以实现激励员工长期服务、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递延绩效薪酬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为由,主张离职的员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递延绩效薪酬发放条件。对于该等主张,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 观点一:递延绩效薪酬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员工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其法定权利之一;即便员工在递延期限届满前离职,其仍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 观点二:若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接近递延绩效薪酬的结算日期,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员工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正常提供劳动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是否应当发放;
• 观点三:递延绩效薪酬与员工的合规风险事件挂钩,其发放不仅有时间要求,而且附有条件,即若递延期间未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导致用人单位出现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予发放。
为了降低递延薪酬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该等递延绩效薪酬属于固定薪酬之外的额外激励,并且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递延绩效薪酬发放的具体成就条件和阻却条件。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