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民事诉讼实务—送达程序

#综合咨询

847浏览

2023-12-24 11:58:12

葛岩

葛岩 律师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通常是原告)会有一种疑问:为什么我的案子还没开庭?其实这很有可能是法院未能将诉讼材料送达至被告。

  本文以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视角就“送达”是什么、“送达”的意义是什么以及人民法院如何“送达”作一番梳理。

  什么是“送达”

  “送达”依据字面,可以拆分成“送”和“达”。“送”就是将原告提交的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送给被告处,例如: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达”就是指人民法院所送的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要确认由被告本人或其他有权利替被告本代为收取的人签字确认收取相关诉讼材料。

  “送达”有什么作用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最基础的诉讼制度,也是最常见的诉讼活动,贯彻民事诉讼开始至民事诉讼的终结。

  “送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材料及时送交给当事人,告知其诉争的内容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另一个作用就是起到推动诉讼的进程。在一审立案初期,人民法院需要将原告所提供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制作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交至被告。确认被告收到后,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开庭审理,之后在将裁判文书送交给原、被告双方。当一审的裁判文书送达至原、被告双方时,表示一审的诉讼程序终结,接下来可能引起的是民事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如何“送达”

  那么,既然“送达”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常是如何“送达”的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送达方式有如下六种:

  1、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材料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一般来说,能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节约诉讼的时间成本。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即公民的,应当由该自然人签收。若该自然人不在,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诉讼中,若受送达人不在,且家中并无除了原告以外的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此时就不应当将诉讼材料交付给原告,因为双方之间存在诉讼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

  若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诉讼材料;

  若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诉讼材料;

  若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则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若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他人代收的,则可以由受送达人指定的人代为签收。

  2、留置送达。指的是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材料时,人民法院可将诉讼材料放置在受送达人处并产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此种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材料时,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至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人代为签收。

  3、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规定相较于过去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作了比较大的改变,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有效改变。但要了解前置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

  4、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有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5、邮寄送达。其实也是因为负责审理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材料困难,可以将需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91条对邮寄送达作出了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该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因受送达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不能直接送交至受送达人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92、93、94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材料后,必须立即转交给受送达人(通常采用转交送达方式的,其实一般也是通过邮寄的方式)。

  7、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列明的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必须满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送达措施均无法送达”的条件,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的方式过去是以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材料公之于众,经过一段时间后,在法律上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但在现阶段,有部分法院已经采取网络公告的方式代替过去的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

  以上就是目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送达”这种必经阶段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的出现可知,司法机关正在为解决这种问题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