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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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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4:59:01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对自然人的适当救助。这种鼓励和支持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对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救助人的保护。一方面在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情形下,受害人责任应予以限制或者免除。同时,本法关于无因管理的条文也为救助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第二,规定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积极的救助义务。本条即规定了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特定主体的救助义务。

  本条适用的前提,首先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只有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处于非常紧急的需要救助的情形,不立即实施救助将会使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遭受重大的损害时,才可能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此时要考虑到急迫性、危险性、其他救助措施获得的难度等因素。

  其次是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为避免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混淆而提出过高的行为要求,本条规定的救助义务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对救助义务的规定,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救助义务。第二种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救助义务,但规定中包含了救助义务。这些义务中也包括了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法律规定的主体应当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的义务。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和信赖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条适用的法律效果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首先应当是及时施救,不得以未付费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救助。其次,施救的措施包括亲自救助或者通过联系国家机关、急救机构等方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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