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实际交付等行为方能成立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物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原则,要物为例外,对于例外情形应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本条规定中并无关于赠与为实践性的要求,故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其次,任意撤销权是合同成立后的撤销权,不是赠与合同实践性的体现。赠与合同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并非对赠与合同实践性的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撤销赠与无从谈起。
最后,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不损害赠与人的权益。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的观点,主要依据为赠与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对于赠与人有失公允。实际上,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能够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诺成合同虽然使赠与人受有一定约束,但为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同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可以保障双方之间的利益基本均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