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院长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近期医药反腐频频曝光,医院的院长、普通医生是否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院长、医生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县级以上医院,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的院长多数是卫生主管机构任命的医院管理负责人。其身份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院长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医院中,普通医生是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如果普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收红包或开处方收受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根据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根据《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那么普通医生是不是就可以放心开处分,吃回扣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药品管理法》第91 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实际通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