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几种情况:
婚前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购房又分两种情况,全款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享有全部产权。
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因房屋产权是结婚后取得,且有共同还款,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P16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本条第 3 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