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审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员工的年休假、婚假、陪产假、事假申请?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提出的休假申请有审批权。对于员工的年休假、婚假、陪产假休假申请,在符合休假条件及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应予批准,如不批准的,应具有合理性;对于员工的事假申请,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具体如下:
• 关于年休假申请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的休假意愿,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但用人单位需注意,休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剥夺。如果员工申请休年休假期间确实存在公司业务繁忙不宜休假等合理理由,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并提供正当的不予准假理由。
• 关于婚假和陪产假申请
婚假是法定假期种类,休婚假亦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提出的休婚假申请,原则上用人单位应予批准。
陪产假属于男性员工的法定假期种类,且一般具有时效性,若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拒绝陪产假申请,假期功能便会落空,因此原则上只要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提交了住院、出生证明等材料并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予批准。
如果员工申请休婚假、陪产假期间确实存在不宜休假的合理理由,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并提供正当的不予准假理由,员工可以申请其他时间休假。
• 关于事假申请
事假并非法律规定的假期种类,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员工事假的审批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管理权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请假事由和时长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