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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机构无资质提供具有医美性质消费服务,应当承担退一赔三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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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17:54:56

陈玉琳

陈玉琳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消费者祁某到吴中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面部补水、清洁,期间在店内员工推销下,店员向其提供了6000元点斑服务。店员使用一种精油涂抹到其脸部,其事后感觉不适,医院诊断为刺激性皮炎。后其找到美容店协商,询问产品信息,但店员拒绝告知。后祁某将该美容店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美容店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6000元,支付三倍赔偿款18000元并返还充值卡内余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于2022年8月19日在美容店接受去斑服务后引发不适,祁某为美容需要接受美容店的去斑服务,与美容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美容店对外提供去斑医美服务,已经超出生活美容范围,理应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负责实施。但美容店并非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去斑服务的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且未向消费者祁某披露所使用的产品信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遂依法判决美容店向祁某返还服务费用6000元、三倍赔偿18000元并返还充值卡内全部余额。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