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待遇】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的,员工假期待遇按照何地规定处理?
一般而言,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包括假期天数、假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给付标准等)被认为属于劳动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保护等事项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若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标准更高、且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了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的,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
以生育假期天数为例: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市,而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则该员工应当按照广州市的规定享有 178 天生育假期(包括 98 天产假及 80 天奖励假),而非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享有 158 天生育假期(包括 98 天产假及 60 天延长生育假)。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