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
通常而言,工作时间属于直接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果在劳动合同等协议中对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调整员工工作时间通常需要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等协议。如果规章制度对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因此,一般认为,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地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例如,单方推行“996”工作时间等。如果用人单位确有合理理由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且不会对员工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减损的,例如,弹性工作、错峰上下班等,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调整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告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经营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由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一般允许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相应周期内对员工工作时间予以合理安排。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于工作时间不具有确定性,一般不涉及工作时间调整问题。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