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与肇州工信局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3号】
♢ 裁判要旨: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
在程序上,88号调解书形成于糖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程序错误,现88号调解书被撤销,龙庆公司不申报债权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只能视为自动放弃,应自担损失;在实体上,糖厂不欠龙庆公司债务,有证据表明88号调解书中认定龙庆公司替糖厂偿还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140万元与替糖厂偿还中国农业银行220万是虚假的,且88号调解书严重损害了糖厂数百名职工利益。3.龙庆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返还糖厂的破产财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还有部分财产尚未返还。4.龙庆公司主张审判人员在作出一审裁定前收受贿赂缺乏证据。5.龙庆公司在88号调解书的作出和履行过程中具有主观恶意。6.龙庆公司的再审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龙庆公司的再审申请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限。综上,龙庆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伪造了‘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在2010年第一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李某在‘二份授权委托书’上使用伪造的‘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进行诉讼,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庆民再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因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又在‘二份授权委托书’上使用伪造的‘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提交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立商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李某犯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刑事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综上,龙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