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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仍需支付加班费?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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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4:57:05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加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仍需支付加班费?

  包薪制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时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若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且明确约定了打包的加班时间,如果折算后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主张无须再行支付加班费的,有较大可能会被支持。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明确约定包薪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得出时薪:约定工资 ÷(21.75 天 ×8 小时 +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 ×15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20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300%),如果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反之应认为有效;广东省的案例也大多显示,在明确约定包薪制且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另一方面,北京有案例显示,虽然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每月领取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但在未明确约定加班性质、加班时长、加班工资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属于约定不明,无法区分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关于加班费已经包括在工资中、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的主张。

  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行包薪制时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并尽量明确工资中打包的加班时间;

  • 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员工约定打包的加班时间或者实际的加班时间进行折算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在日常劳动管理中,关注员工实际考勤的状况,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不得违反员工最长工作时间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约定包薪制而不再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的审查尺度和裁判口径并不统一,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对包薪制的约定进行设计,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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