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在30日内未起诉,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也存在前置程序豁免的例外情形。也即,股东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过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25条以及《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
(1)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可能性的;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