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对于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工具”,应要综合考虑该工具是否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准备,该“犯罪工具”是否与犯罪行为联系是否紧密等。对于非犯罪构成所必须的财物,一般不宜认定作案工具。
价值较大的财物如车辆被行为人用于实施犯罪而拟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首先,要查明该财物的权属,非被告人本人财物不能没收;其次,要查明该财物的资金来源、是否设置有抵押等情况,避免被作犯罪工具没收后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再次,拟没收犯罪工具的,还应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工具价值是否相适应等,避免明显超比例没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