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地上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较多。依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可以将该类合同纠纷归结为三种类型,
第一,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
第二,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纠纷。
第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所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也有所区别。可以特别是第三类纠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