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等不动产可以办理预告登记,进而保护购买者的期待利益。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能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也不能在这套房屋上设立抵押。《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顺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获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买家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限制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保障自己未来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如果在预告登记90日后买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