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基本案情】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超载、法律制裁、指使、顶替、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2.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基本案情】夏金磊将其承租的小型轿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胡增驾驶。因驾驶不当,该车蹿出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刘伟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金磊受伤、刘伟死亡。案发后夏金磊受胡增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驶车辆,胡增逃离现场。几日后,胡增主动投案。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指使同案犯顶替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顶罪的同案犯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
【裁判理由】胡增、夏金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刘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增指使他人顶罪,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客观上构成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其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时已经予以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夏金磊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另定包庇罪或伪证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无证驾驶、同案犯、指使逃逸、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