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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可以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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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07:50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李某在某光电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李某前往供应商处送货和取货。供应商在未经光电公司同意、也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重达200多公斤的货物放入货车中运输至光电公司。李某当晚约23时才到达仓库,当时夜班卸货人员早已下班,李某经与供应商联系后,自己把货物卸至仓库。次日,供应商微信转给李某100元辛苦费。光电公司知道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光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某光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运输了某光电公司交代的运输任务之外的货物并非主动,在无夜班卸货人员且沟通不畅的情形下,李某帮助卸载了200多公斤的货物,供应商因此给付李某100元费用。该费用系供应商请李某帮忙卸货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能等同于某光电公司规定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情形。判决:某光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二

  张某在某超市担任理货员。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属于严重违纪,超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张某未经允许使用超市的纸巾,且事后并未买单或补货。超市发现后,对张某开具违章违纪单,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基于其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将“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行为,属于其行使自主经营权范畴,且通过了民主程序。张某在明知超市对此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向同事借用等方式解决自身需要,但其仍然选择未经超市允许使用公司财物,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超市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