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因素进行考察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适用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主协商。法律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最长的限定。通常来说,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法律的上限为六个月。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做出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次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