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部分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执行异议保护的是程序利益,侧重于审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请求的合法性。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相关实体权利或者其他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