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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名称正当性使用的司法判定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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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3:41:47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某出版公司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电影名称正当性使用的司法判定

  【裁判要旨】

  文学艺术创作鼓励自由表达。电影名称通常短小精炼,是对电影内容的高度概 括,公众有利用相同的名称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即使电影名称被注册为商标, 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与其相同的电影名称,否则将造成不合理的垄断。但文学创 作的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作品名称仍可能构成侵权。网络游戏与影视剧 虽处于不同领域,但在消费对象上有极大的重合。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游戏名称可以受 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使命召唤》是原告知名游戏的名称,涉案电影英文名称 《THE GUNMAN》原译名为《狙击枪手》,上映前被更名为《使命召唤》。被告的涉案宣 传行为表明其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混淆。故其“使命召唤”作为电 影名称属于对原告知名游戏名称的不正当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获评2018年 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8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0)》。

  【基本案情】

  原告某出版公司开发《CALL OF DUTY》游戏。该游戏于2003年开始在美国发 售,并于2012年7月独家授权国内公司在中国运营网络游戏《CALL OF DUTY  Online》,中文名称为《“使命召唤”在线》。2013年底,原告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及第41类电影制作等上分别注册了“使命召唤”商标。由被告某制作公司翻译、 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具有境内影院发行放映权的电影《使命召唤》(THE   GUNMAN)  于2015年9月18 日在国内上映。原告认为,各被告未经许可,将“使命  召唤”商标用作电影的中文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涉案电影的海报和预告片  中使用“使命召唤”艺术汉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擅自将原 告知名系列游戏的中文名称用作涉案电影中文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  在《使命召唤》官方微博中宣传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某电影发行公司及某制作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某电影发行公司及某制  作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70万元。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辩  称,“使命召唤”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涉案游戏没有知名度,电影  发行和放映与游戏产品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制作  公司辩称:其译制的片名为《狙击枪手》,公映时改名为《使命召唤》,其并不知情。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其经案外人合法授权在互联网进行传播,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在电影海报及预告片中使用  了与原告完全相同的“使命召唤”美术字,并在网络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美术   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的使  用,被告某发行公司使用“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并未侵害原告对“使命召唤” 享有的商标权。游戏与影视剧均已成为版权生态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某发行公  司将涉案电影更名为“使命召唤”并非是一种巧合,且已经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和误认,属于攀附原告知名游戏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决被告某  发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宣判后,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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