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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超标电车酒后驾车不限于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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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0:26:40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4日13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从建阳区莒口镇往建阳城区方向行驶。

  骑行过程中陈某直接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审查发现,事故中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因赔偿金额问题与王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虽然陈某骑行的是电动车。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要求,该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涉案货车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王某赔偿。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法官酌情确定由货车司机王某承担4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的责任。综上,法院仅支持陈某家属扣除赔付之后总金额的40%。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其中的“车”,并不仅仅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还包括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二轮电动车超过相关参数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法依规认定为机动车。酒驾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因酒精麻痹作用,会使得骑行人、驾驶人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分散甚至进入睡眠状态等。

  因此,生命无价,酒后莫“驾”!请勿忽视或低估酒精对人体的影响,切莫拿生命“做赌注”,一次的侥幸和不在意,就可能让这一生都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