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淘宝经营者在登记注册时,与淘宝公司通过电子形式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若淘宝经营者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知识产权侵犯禁止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对淘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因侵犯淘宝公司商誉的损失数额着实难以量化确定,故可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此外,考虑到被告的一般侵权行为(销售数额、经营时间、社会影响)对已经具有坚实大众基础的淘宝网商誉损害较小,酌情降低赔偿数额;二是赔礼道歉,由侵权者在淘宝网上作出赔礼道歉,可以对淘宝网上的会员起到警示作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有较好的社会作用;三是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被告共同侵权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称:淘宝网创办于2003年,为严打假货,设定了严格且完善的假货治理体系。原告与被告钱某、王某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中有相关禁止售假及损失赔偿的约定。两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售假,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并经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判处刑罚。因此,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成本,并在淘宝网上赔礼道歉。
被告钱某辩称:一、原告以销售金额来认定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经过刑事判决,不仅退回违法所得4万元,还分别被处罚金12万元、8万元。虽然刑事与民事不存在冲突,但在惩罚上应予以考量。买家和卖家成就现在的淘宝,使其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原告是实际最大的获利者。就本案,原告自身监管责任缺失,因为该产品上架时,原告没有对被告是否存在著名商标的合法授权进行审核。针对赔偿数额,结合其他判决,本案损失应该在5000元以下。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按照销售金额来计算不合理。原告维权成本其实很小,相关律师费应该按照浙江标准2500元来计算。如果最终判决需要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同意在其淘宝网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淘宝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淘宝网是网络购物平台,钱某于2012年9月24日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王存辉于2014年1月1日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淘宝服务协议》第4.1.c约定淘宝会员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第4.2.f约定,如会员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应当赔偿淘宝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钱某、王某经事先商量,明知“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五五分账的形式,在家中通过支付宝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的弹跳杯、易拉罐杯等杯具,共计销售金额为41万余元,因此判决钱某、王某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钱某、王某在刑事案件中已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淘宝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8)浙0784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钱某、王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钱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连续十日在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淘宝网(www。taobao。com)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由被告钱某、王某支付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钱某、王某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该约定内容并未加重其中一方的负担,系有效的约定条款。本案中两被告经刑事判决确定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违反了服务协议的上述约定,构成违约。正是因为存在着包括本案两被告在内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淘宝网上出现假货,使得消费者降低了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了淘宝网商誉,而商誉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能够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属性。因此,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对淘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淘宝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赔偿损失主要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直接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原告未在本案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现有财产的减少。其所提出的张凯夫助理教授的文章仅仅是一篇理论性的研究文章,并非社会大众接受认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论证结果,因此对文章提及的售假行为与消费活跃度下降而造成的销售损失关系等论证结果,无法予以确认。可得利益损失需要考虑可预见性规则。本案中,原告陈述了几方面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计算方法,但这些计算方法是用大量非常人所能考虑到的数据堆砌计算而得,该结果非一般人所能预见,因此不应作为衡量损失的可行性方案。鉴于两被告主要是因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誉,进而造成淘宝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确实难以量化确定。根据针对两被告的刑事判决可知,两被告退出的违法所得是4万元。再考虑到,淘宝网是国内数一数二的网购平台,本身已经具有坚实的大众基础,如两被告一般的侵权行为(两被告的销售数额不大、经营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对其所造成的商誉损害不大,不足以撼动大众对其良好评价。因此,综合以上情形,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定由两被告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两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在淘宝网上进行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一方面,两被告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大众对淘宝公司的良好评价,于情于理,应赔礼道歉;另一方面,如此,可以对淘宝网上的会员起到警示作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有较好的社会作用。
对于淘宝公司主张的2万元律师费,应当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首先,该律师费用收取符合收费标准;其次,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中约定会员涉嫌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应当赔偿淘宝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