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故事发生在一个雨夜,小张驾驶小轿车与小李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迎面相撞,而后小李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划分了责任比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小张的小轿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20万的商业三者险。
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李的父母将小张告上法庭。一审法庭判决小李父母的损失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约45万,交强险先全额赔付11.2万(当时车险还没改革),剩余的双方各自承担50%,所以商业险再赔付约17万就行了。
一审判决生效后,小李父母不服,又向中院提起上诉,主要因为其自身患有残疾,一审中主张的抚养费理应支持,并出示了残疾证和相关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二审法院采信了此证据。最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61万,由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1.2万,商业险20万后,剩余约30万,再扣除小张先前已经支付的抢救费和赔偿款后,下余约24万双方按50%各自承担。
这下又该小张不服了,本来一审判决后,自己不用再赔偿了,结果二审改判后,自己还得再赔偿近12万,这一下子比负全责的死亡赔偿金还要高。就在这个时候,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认为二审中的赔偿规则不正确,应该是先由交强险足额赔付11.2万,剩下的双方各承担50%,也就是小张需承担约25万,这时商业险再赔付20万后就剩5万了,加上小张先前本来就支付过赔偿款5万多,所以就不用再赔偿了。
裁判结果
于是小张赶紧申请再审,最终事情也尘埃落定,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小张也不用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了,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业三者险和侵权责任的赔偿顺序和数额问题。
首先,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功能不同。我国交强险制度更加强调的是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导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范围为主要依据。而商业三者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
其次,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赔偿基础不同。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即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只有在事故成因、就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负担的责任比例等都有结论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会就被保险人的出险予以赔付。因此,一旦出现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在其限额内先行赔付之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就其余损害无条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是首先要确定侵权责任的性质,明确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在此基础和范围内才涉及本条规定所称的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