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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刑事辩护的新特点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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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7:50:41

黎立华

黎立华 律师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监察法》的实施,以及近几年刑事犯罪结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变化。律师刑辩业务出现一些新趋势、新特点。无论是辩护技术,还是辩护业态,与此前都有较大不同。本文拟对此做一简单探讨,与同行共勉。

  01

  认罪认罚案件占主导,律师介入案件之初就应对案件走向做出基本判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提高谈判、协商技能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去年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近九成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基本与国际接轨,这对律师辩护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对于量刑的原则、阶段做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6条:“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首次明确了量刑幅度。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的变化要求辩护人在案件介入之初,就要对案件走向做出基本判断,选择正确的辩护方向。是无罪的对抗性辩护,还是认罪认罚的协商性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最多可以减让基准刑的30%,如果有罪的案件选择对抗性辩护,当事人不但无法获得30%的量刑减免,还可能因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处罚,同时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机会。由于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这就要求律师在会见时与嫌疑人有效沟通后及时做出上述判断,选择正确的辩护方向。因嫌疑人法律知识欠缺、避重就轻的心态等,做出准确分析并不容易。对辩护方向的确立既是侦查阶段的重中之重,又当慎之又慎。

  同时,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辩护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常态化的模式基本上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及嫌疑人被迫接受。如不接受,加重处罚。这就要求辩护人应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调取有力证据、提交书面意见。提高与公诉人的谈判、协商能力。由于公诉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并未投入更多关注,律师的有效工作常常会取得出乎意料的辩护效果。

  02

  强制措施轻缓化,取保候审更加容易

  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三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但长期以来,实践中几乎是构罪即捕。上述规定再次强调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考察,并实行诉讼化改造,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使得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适用更加严格,相应的,辩护律师争取取保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明确规定实行“捕诉一体”模式。捕诉一体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审查批捕阶段,公诉人采用起诉的标准来考量逮捕,做到了少捕、慎捕。因此,相当数量的案件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会更加慎重,因为一旦批准逮捕,意味着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可能会陷入捕后诉不出去的困境。

  2020年04月0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在各项评价指标中,“案-件比”成为核心指标。其目的是通过提高办案质效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最高检要求,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转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思维。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减少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被追诉人。

  制度的变化改导致强制措施适用的变化。随着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轻罪比例上升的新形势。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案-件比”考核要求等新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惩严重犯罪决不动摇,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人权保护等新理念。强制措施的适用出现了新的积极变化。

  近几年刑辩律师会发现取保候审较以前更容易了,当然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障。

  03

  职务犯罪律师无介入空间,委托案件减少,委托意愿不强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有学者分析指出,目前刑辩制度形成三种基本样态和模式。一是传统的对抗性的辩护,二是协商性辩护,三是职务犯罪中的妥协性辩护。为什么会出现妥协式辩护?笔者认为可以从立法中找到原因。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类犯罪案件时,所依据的是《监察法》。因此,律师并无介入空间。在被调查人留置期间的三个月甚至六个月时间里,即使家属委托律师进行相关咨询,律师也无法发挥更大作用。加之监察机关实践中的政治地位,使得案件大多在调查期间形成结论,被调查人心里预期已经形成。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等背景下,大多数被调查人会选择合作,以期待轻缓化的处理结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律师介入所起作用有限(无罪案件另当别论)。委托人大多不会再有意愿委托律师辩护。

  04

  财产辩护空间广阔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长期以来,刑辩律师或委托人更重视的是定罪、量刑,对于财产刑却经常忽视。近年来,随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等犯罪类型的增加。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中,如黑恶案件因法律的规定以及“除恶务尽”、“打财断血”的政策要求,财产刑更成为处罚的重点。这就需要律师提高对于财产刑的辩护意识和辩护能力。

  涉及刑事案件财产处理的规定包括:公安部2013年9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最高法院2014年11月6日《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检察院2015年3月6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还有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的相关原则规定和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

  关于财产的审查主要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涉案财物的评估、鉴定、处置是否妥当;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罚金的裁量是合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中有无家庭成员、公司企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是否有家庭成员、公司企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等。

  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初,尤其在侦查阶段,除了关注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辩护外,还应高度关注涉案财产问题。侦查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后,律师应当及时对这些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与刑事案件的关系、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公司企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判断,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财产辩护意见。财产的辩护,应当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提升到与定罪、量刑同等高度。

  2003年引起广泛影响的浙江吴英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其名下的相关资产就已经开始处置,但至今尚未全部处理完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对于涉案财物处置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律师对涉案财物的辩护有广阔空间。

  05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单位犯罪辩护新机遇

  2023年3月7日,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实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等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把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保就业保民生。

  在服务“六保六稳”、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背景下,最高检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探索,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将企业合规纳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使之成为对企业或责任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即合规不起诉。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逐步拓展案件范围。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

  2023年3月28日上午,履新的最高法院院长张军率最高法调研组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时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

  对于最高检强力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然理论界仍有不同声音。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已成为刑辩律师为企业及企业家辩护时的必备工具。相关法律的修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涉案企业合规无论是“事前合规“还是”事后合规“,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甚至二审阶段,均有适用空间。已然成为企业家们高度关注的焦点。这将为刑辩律师、民商事诉讼律师、非诉律师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06

  法律援助全覆盖,法援或将成为主流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全面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夯实司法公正根基的重要举措。

  自2017年推行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以来,全国超过90%的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和值班律师帮助率达到81.5%。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

  改革必然会对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带来影响,但从世界潮流看,法律援助是一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目前在发达国家,刑辩律师近八成的业务都是法律援助,有的国家比例更高。前述最高检统计数据看,近九成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委托律师意愿大幅降低。真正委托律师辩护的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不认罪的案件。

  虽然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于委托辩护必然产生一定影响,但另一方面,也会为律师增加一部分国家支付律师费的稳定案源。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来逐步提高辩护技能。

  新形势带来新机遇,同时对传统市场形成新挑战。适应变化的大趋势,并有所作为,将成为对刑辩律师的新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