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国家基本法律,也是中国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2021)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这正是《行政处罚法》对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特别定位和明确表达。
作为基础性法律,中国的一切行政处罚“都”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并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这里的“都”反映的是适用范围,表明一切行政处罚都适用《行政处罚法》,除非法律对《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除外”规定;这里的“优先”反映的是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特别是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这种“全部性”与“优先性”正是基础性法律的法律表征。
遇到这些“例外”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而不是《行政处罚法》。这些“例外”规定,必须来自法律(《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因为对“法律”的“例外”必须由同一位阶的“法律”来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