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挪用虚拟币能定挪用资金罪吗?

#刑事案件

985浏览

2023-12-05 10:40:05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对于一些从事区块链业务的公司而言,由于自身的业务需要,公司资产中除了现金外,还可能存在部分虚拟货币。于此情况下,如果区块链公司的员工挪用了属于公司的虚拟货币,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来看,虚拟货币本身并不是 “法定货币”,被告人动用的虚拟货币ETH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属于资金。

  由此,虚拟货币本身因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资金”,因而挪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