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与李老太为了给大儿子买房把自己和小儿子名下的房子卖掉,然后将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给了大儿子,并约与大儿子共同居住,其要多尽赡养义务。
但在张大爷去世后,大儿子却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李老太送到养老院。因此李老太起诉要求大儿子向其支付财产赔偿款1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大儿子偿付母亲70万元。
此案中老两口对大儿子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而在这种附条件赠与中,如果说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的话,则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所以在大儿子把母亲送到养老院,拒绝履行赠与所附的义务的情况下,其母亲作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赠款的。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赡养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