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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统筹并非保险,车主应谨慎购买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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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11:52:01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冯某驾驶货车与徐某等近亲属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冯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

  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侵权人,其与冯某形成的统筹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

  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案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或法律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冯某应当向徐某等承担除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汽车统筹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公司的设立、运行、所受监督、理赔能力均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不同。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统筹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不同。

  车主应当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