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啥区别?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乍一看没什么差异,但实质上,二者大相径庭。
中止执行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某些法定事由暂时停止,等法定事由解除后再继续执行。
暂缓执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对部分执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暂缓实施。
实务中,二者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适用情形不同。
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标的存在权属争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
中止执行的适用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
(2)期限不同。
中止执行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效果不同。
中止执行的效果是整个案件暂时性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效果是部分执行措施暂行性停止。
(4)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
暂缓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
(5)救济途径不同。
因执行行为引起的暂缓执行的救济路径是:复议、异议;因执行标的争议引起的暂缓执行的救济路径是:异议、审判监督程序或起诉。
2008年4月1日前的中止执行的救济路径是:申诉。
2008年4月1日后的中止执行的救济路径是:异议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