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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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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16:53:02

焦阳

焦阳 律师

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常理”一词并不陌生。法官在文书中经常会使用诸如“……符合常理”“……不合常理”或“根据常理分析”等表述。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常理”常被视为无需证成的“真理”,法官或当事人均很少会去阐明“常理”的具体指向,更少会去说明其为何是“常理”。而不同于当事人言说“常理”,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引述“常理”,往往会构成裁判结果的组成部分,代表的是司法机关的观点和结论,体现的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法官引述“常理”的操作加以重点审视。

  “常理”作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也未对“常理”的定义、类型及其司法适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界已有不少人探讨过常理,但时至今日常理概念仍有可以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混沌之感,这无疑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述常理增加了困难。

  何谓“常理”?《现代汉语词典》将常理解释为“通常的道理”。常理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与经验,属于经验知识,这是理论界的基本共识。常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公众认同的基本道理,是人们通过对常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常情的理性判断所得出的道理。”从这一理解出发,常理、常识、常情是三位一体的。常理既表现为人们普遍知道并信以为真的一些基本事实,又表现为这些基本事实中包含的基本道理,以及对这些事实和道理的理解和判断。总之,常理是人们普遍拥有的、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运用的经验知识、基本道理和情感态度。

  司法裁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相连接,文义解释优先考虑法律条文所使用语词的通常含义与习惯用法,在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文义解释中凝聚着常理。通过引述常理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具体化说明,可以削减其语意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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