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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动拆迁常见法律问题(一)

#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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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14:40:55

李思佳

李思佳 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上海公房动拆迁中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问题二、哪些情形不能被视为同住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问题三、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规定说明,只有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而“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公房的承租人对于公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原承租人在动迁公告发布前已去世,去世后也没有变更过新承租人,且公房内只有承租人,没有其他同住人。此种情况下,拆迁利益仍有机会作为遗产继承。


    问题四、既然公房的产权是国家的,不属于承租人的遗产,那么在承租人去世后,公房如何处理呢?


    根据法律,在没有特殊规定下,理论上公房应收归产权人所有。但公房作为特殊时间产物,在上海是有特殊待遇的。


    因此,承租人死后,公房虽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问题五、补偿款、安置房在承租人、 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关于公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