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处于主导地位,难以体现平等地位,但用人单位仍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如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本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1、告知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条件、劳动报酬、职业危害等信息,有利于双方沟通交流,使彼此增加信任感。当然,劳动者也有对等的告知义务,让企业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存在法律责任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劳动报酬。
(4)企业隐瞒职业危害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保密义务。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接收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履历、涉及到的工作成果,企业应予以保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