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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设立成功,能否要求过错设立人承担责任?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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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0:30:58

杨文

杨文 律师

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

        [案情]

        王母娘娘想将自家的蟠桃园做大做强,于是与财神、灶神签订了合营经营协议书,约定:三方联合出资设立蟠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蟠桃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财神出资50万,占50%,灶神出资30万,占30%,王母娘娘以蟠桃园场地和原料出资,占20%。协议还约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违约根据出资比例,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母娘娘应财神和灶神的合同约定和两方要求,停止采摘蟠桃,并与两方共同筹建公司。但因三方发生矛盾、投资未到位等原因未筹建成功。王母娘娘以财神、灶神违约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诉至天庭法院,要求财神、灶神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合作关系。

 

       [评析]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经营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母娘娘依约停止采摘蟠桃,且履行了相关义务,故财神、灶神投资不到位是导致公司设立未成功的主要原因。对此财神和灶神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王母娘娘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天庭法院应当判令财神和造神承担原告王母娘娘的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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