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郭某于2021年7月28日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职务。
期间,某机械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5日,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7月28日至同年10月5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某机械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其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郭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某机械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郭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郭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