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是代被继承人执行遗嘱的人,其按照被继承人在有效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而进行必要的遗产管理和执行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为保障遗产继承能够实现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关于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能否请求获得报酬的问题,首先,应当考察被继承人的意愿,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或者另行与遗嘱执行人签订协议约定了遗嘱执行人报酬的事宜,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或者其与遗嘱执行人的约定执行;其次,考察遗产管理的当事人之间,主要是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对报酬事宜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一他字第14号)的精神,在被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约定支付报酬的,只要不存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该约定应为有效,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不应当干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