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明确赋予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实现了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要承担《民法典》赋予其的六项管理职责,为有效平衡保护继承人和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需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法律原则,遗产管理人应当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不一,具体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或者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四类主体。不同的遗产管理人主体,因其产生基础不同,获得报酬的依据、方式应当有所区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