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刑法第280条之二)
一、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涉本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二、核心构成要点
1.行为方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姓名、学籍、档案、证件等)。
2.关键结果:顶替他人拿到三类法定资格/待遇:
-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高考、大学入学等);
-公务员录用资格;
-就业安置待遇(安置工作、编制、安置岗位等)。
3.主观故意:明知不是自己身份,仍故意顶替获取利益。
三、典型入罪情形
1.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读本科/专科,占用他人学籍、录取名额;
2.冒用他人身份考公、入职,顶替他人公务员录用名额;
3.顶替他人安置岗位、安置编制、安置工作待遇;
4.伪造/篡改档案、证件,配合完成冒名顶替;
5.组织、指使、介绍他人做冒名顶替(中介、家属、工作人员)。
四、处罚规则
1.基础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2.组织者、指使者:从重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同时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罪的,数罪并罚;
4.同时伪造证件、行贿等: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
五、罪与非罪边界
1.只冒用身份办普通小事(代签、代办普通手续):不构成本罪;
2.顶替的不是三类法定资格:不构成本罪;
3.冒用身份办银行卡、贷款、诈骗: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不按本罪。
六、普通人必知提醒
1.身份证、学籍、档案绝不外借、绝不配合他人顶替;
2.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名额被顶替,立即报案+向教育/人社部门投诉;
3.帮人“走关系”改身份、改档案、替人入学/入职,极易构成共犯。
引用法条
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