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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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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0:46:01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这次给你一个全新、超冷门且实务中极易误触的罪名,和你关注的债务、执行、财产保全高度相关,也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高频陷阱——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法释〔2018〕17号)。

  一、罪名核心(极简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键界定:只打击“无中生有”

  最高法明确:本罪仅限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如虚构债务、伪造合同);若只是部分篡改(如真实借款改高利息、补签借条),一般不构成本罪,可能按妨害作证、伪造印章等处理。

  三、立案门槛(常见情形)

  符合其一即追诉,和你的关注高度契合:

  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2.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启动执行或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0万元以上,或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100万元以上;

  4.多次以捏造事实起诉,或曾因虚假诉讼被处罚后再犯。

  四、你最该警惕的3个场景(结合债务/执行/邻里)

  1.债务纠纷“做局”:甲欠乙10万,乙伙同丙虚构甲欠丙50万的借条并起诉,申请查封甲的房产,意图多分执行款——乙、丙均构成本罪。

  2.执行中“插队”: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捏造优先受偿权(如虚假抵押、虚假工程款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抢先拿钱——双方均构成本罪。

  3.邻里/房产“造假”:为阻止房屋过户,虚构房屋买卖定金纠纷并起诉查封房屋,造成交易停滞、对方损失惨重——造假方构成本罪。

  五、致命误区(90%的人踩坑)

  1.“部分造假没事”:真实借贷中,伪造银行流水、虚增利息起诉,若属于篡改事实而非无中生有,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可能被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或触犯其他罪名。

  2.“撤诉就免责”:即使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撤诉,若已妨害司法秩序(如导致财产被查封数月),仍可能被追诉。

  3.“帮亲友忙不犯罪”:明知他人捏造事实,仍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证据,可能构成共犯。

  六、一句话总结

  无中生有打官司,就是刑事犯罪。哪怕只是为了“保住财产”“多分执行款”,只要虚构事实起诉并触发保全/执行,就可能坐牢。

引用法条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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