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
(1)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查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有序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
实际生活中,有的遗产权益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可能处于“隐藏”或“不为人知”的状态,故需要进行寻找,使其知悉自己享有的权益或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督促遗产权益人及时行使权利。这是处理债权债务的首要步骤,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
(2)清偿税款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1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第1163条的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遗产管理人公正、有效清偿遗产债务是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之一。
在上述申报债权债务的公告期满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产清册、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和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