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诉称,其基于对某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该公司股票。李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产生损失,应由某上市公司依法予以赔偿,某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上市公司辩称,李某某投资某某股票产生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作用力不大。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林某某、任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秦某某辩称,五人均正常履职,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由于其子公司报送的报表中营业收入记载错误,对此董事等人员无法核实真实情况;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布时吴某某已离职,不再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不应就某上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部分案件已生效。根据生效判决,被告某上市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被告某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应当赔偿。2015年10月2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某董事长辞职公告》,称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吴某某的书面辞职报告,吴某某辞去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某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记录》,某上市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全票通过,参会董事包括被告任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吴某某未参会。同日,某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被告秦某某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2015年10月2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重要提示部分载明:3.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某某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秦某某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等均由吴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2016年1月14日,某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某某变更为刘某某。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某上市公司为虚增业绩,由任某某决定将厦门某上市公司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某上市公司三季报,具体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等人实施,任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8)沪7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某上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投资差额损失93,486.74元,佣金以及印花税损失186.98元,以及以93,673.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任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吴某某对于被告某上市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吴某某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沪民终5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