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在接受遗产后,应当积极妥善保管遗产,这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
遗产的毁损、灭失是对遗产完整和安全的威胁和损害,包括物理上的毁损、灭失和法律上的毁损、灭失。
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在性质上是遗产管理人保存遗产的行为。
故遗产管理人为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有四层含义:
(1)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
(2)遗产管理人应当针对不同遗产的权利属性和物理性能采取足以使遗产存续而不受毁损、灭失的措施。
(3)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措施应当以必要为限,不得变更遗产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
(4)遗产管理人仅有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职责,没有确保遗产增值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不宜有太大的处分权,只要确保遗产处于正常状态不至于毁损、灭失即可。
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对遗产的改良和利用,使遗产得以保存,否则会构成处分行为,而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处分遗产的,一般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协商办理;如果遗产管理人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对遗产实行必要的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