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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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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1:02:52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这次选一个极易被忽视、个人也能构成、量刑不重但“案底杀伤力”极大的纯冷门罪名,既不属于财产类,也不属于诈骗类,专门填补你之前没覆盖的领域,且严格避免重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冷门核心:很多人以为这是“防疫时期特供罪名”,疫情结束就失效——大错特错!本罪是长期有效罪名,不仅适用于新冠,还适用于鼠疫、霍乱、甲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禽流感、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

  最容易踩坑的场景不是“感染病毒”,而是拒绝配合防控、导致病毒传播风险,个人、单位都可能定罪,且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底会影响政审。

  一、核心构成要件(精简版,好记)

  1.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下列情形之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拒绝按照疾控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最易踩坑)。

  2.结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需要真的传播,有“严重危险”就够了)。

  3.主体:个人、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只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量刑标准(固定不变,非疫情时期也适用)

  -基础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刑: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实务中最容易忽略的“个人踩坑场景”(非疫情时期也可能发生)

  1.宠物店/养殖场:明知宠物/牲畜携带疑似炭疽、禽流感病毒,拒绝销毁、拒绝消毒,继续出售,导致病毒扩散风险;

  2.餐饮/供水行业:饮用水检测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可能引发霍乱等传染病传播风险;

  3.传染病患者:明知自己是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擅自出入公共场所,导致有传播严重危险;

  4.运输行业:从疫区运输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如肉类、皮毛),未按要求消毒,被查获后可能构成本罪。

  四、关键误区(打破“疫情专属”认知)

  1.❌“疫情结束了,这个罪就不用了”——错!《刑法》未删除本罪,且甲类传染病长期存在(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也会根据疫情动态调整;

  2.❌“只有医院、单位才会犯,个人没事”——错!个人拒绝隔离、拒绝消毒、出售疫区污染物品,都可能构成本罪;

  3.❌“必须真的传播了才定罪”——错!只要有传播严重危险就够了,比如导致密切接触者大规模隔离,即使最终无人感染,也可能定罪。

  五、典型案例(非疫情时期也有判例)

  -案例:某养殖场负责人明知其养殖的生猪疑似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甲类管理),拒绝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进行扑杀、消毒,继续将生猪运往市场销售,导致当地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最终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六、法律依据

  -《刑法》第330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4条(明确甲类传染病范围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标准)。

  七、一句话提醒

  传染病防治不是“阶段性任务”,拒绝配合隔离、消毒、整改,或出售疫区污染物品,哪怕没有真的传播病毒,只要有严重传播风险,就可能坐牢留案底!

  彩蛋:为什么说它“冷门又重要”?

  本罪在非疫情时期判例较少,但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司法机关会快速适用。且它属于刑事犯罪,而非行政处罚,一旦定罪,会影响本人及子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警校、军校政审,后果远比罚款严重。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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