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
冷门点:替考和让他人替自己考都定罪,且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校园期末考、公司入职考等不构成本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门槛低、易忽视,属于典型的“轻罪但留案底”罪名。
一、核心构成要件
-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对象:仅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如高考、研考、公务员考试、法考、医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主体: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均构成本罪,为共同犯罪。
-主观:故意,通常有牟利、过关等目的。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
-立案:只要实施替考行为即入罪,无“情节严重”要求。
-量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宽规则: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可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实务常见误区
1.驾校考试: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考试,不构成本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成绩无效)。
2.只罚替考者:错误,被替考者同样定罪,双方都会留下刑事案底。
3.考前被抓不构罪:只要已达成合意并实施替考准备(如进入考场、核对身份),通常仍认定为犯罪(未遂)。
4.自考、成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会构成本罪。
四、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让李某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两人均被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王某代替同学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未被追究刑责,但被学校开除学籍。
五、法律依据
1.《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以及从宽处理规则。
六、一句话提醒
替考不是“小事”,只要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会被定罪,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就业、政审等。遇到考试困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心存侥幸。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