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张某是多年的老朋友,1994年,张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陶某借款15万元,并于当年7月25日出具一张借条给陶某。2004年9月,陶某曾向张某主张过该15万元债务,然而张某并未向陶某偿还此笔借款。此后碍于朋友情面,陶某也一直未向张某索要。
近日,陶某以索要借款为由将张某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主张该借款已经超过借款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04年9月原告向被告主张此笔债权后到近日来院起诉,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债权。原告起诉主张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普通借款诉讼时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借款已超过借款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依法应当予以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陶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有事找律师提醒广大的读者朋友,借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需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未注明还款日期,即从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两年,一旦发生借贷纠纷,起诉方一定要在有效诉讼时限内依法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