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是一名外卖员。2025年6月,阿强前往阿珍经营的餐饮店取餐。等餐过程中,阿强发现阿珍饲养的一只小狗正趴在店内。阿强便主动上前逗弄,不料小狗突然咬伤了阿强左手中指。
事发后,阿珍立即为阿强进行了包扎处理。次日,阿强前往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报警。
当天,阿珍因违反养犬管理条例被处于没收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并受到行政处罚。
阿强认为,阿珍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阿强诉至西青法院,要求被告阿珍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阿珍辩称,犬只一直处于室内封闭空间,自己作为饲养者已尽到了管理义务,阿强是主动挑逗动物导致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责任自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珍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通过监控视频显示,案涉犬只可自由出入店铺,阿珍任其在公共区域活动,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原告阿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逗弄陌生犬只可能存在的风险,却主动实施逗弄行为,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阿强承担30%的责任。
若在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而被侵权方又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则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若在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方也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则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被侵权方应进行责任分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