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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事案件

992浏览

2026-02-02 12:11:08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这次给你讲一个小众、隐蔽性极强、专坑“关系户”的刑事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这个罪名和受贿罪长得像,但核心区别巨大,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实务中很容易被忽视,一旦触碰量刑不轻。

  一、罪名与法条

  -法条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

  -立法目的:打击“权力寻租的延伸”,惩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收钱办事的行为,堵住受贿罪的漏洞。

  -关键特点:行为人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牟利,是典型的“间接受贿”。

  二、核心构成要件

  1.主体(3类核心人群,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情人、同学、战友、下属、朋友等,实务中认定较宽泛);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哪怕已经退休、辞职,仍可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2.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3.核心行为(三步缺一不可)

  -利用影响力: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让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索取/收受财物: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

  4.关键前提: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办事、插队、徇私枉法等)。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构成受贿(未收钱、未共谋),否则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本罪。

  三、处罚标准(与受贿罪基本一致,量刑不轻)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补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实施的,按本罪处罚;若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量刑更重)。

  四、常见误区与典型场景

  【4个核心误区】

  1.误区1: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办事不犯法→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哪怕自己无职权,也构成本罪;

  2.误区2:帮人办的是“小事”,收点钱没事→哪怕是小事,只要是不正当利益,且数额达标,就入罪;

  3.误区3:领导没拿钱,我拿了也没事→领导未共谋、未收钱,不构成受贿,但你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误区4:退休了就没事了→离职后利用原职权的影响力“打招呼”收钱,照样构罪。

  【典型实务场景(最常见的3种)】

  1.家属代收钱:局长的妻子,利用丈夫的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然后让丈夫为他人违规审批项目,丈夫不知情或未收钱;

  2.朋友“牵线”:某国企领导的同学,以“能找领导办事”为由,收受他人100万元,然后让领导为请托人在招标中提供便利;

  3.退休干部“发挥余热”:某县长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当地的人脉和原职权影响力,为他人协调土地审批,收受财物50万元。

  五、与相似罪名的关键区分(最易混,必看)

  这三个罪名经常被搞混,核心区别就看主体身份和是否利用本人职权:

  罪名核心主体核心行为关键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人、离职人员)利用他人的影响力办事收钱自己无职权,靠“关系”牟利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办事收钱自己有权力,直接寻租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收钱自己有职权,靠“地位”牵线,属于受贿罪的特殊情形

  六、实务要点(关键提醒)

  1.立案标准:与受贿罪一致,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即立案;不满3万元,但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共财产损失等情节,也立案。

  2.关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共谋是核心——

  -不知情→行为人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知情/共谋→双方定受贿罪共犯(量刑更重)。

  3.牵连关系: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如行贿罪),数罪并罚。

  七、一句话总结

  不是官,却靠着官的关系收钱办事,办的还是不正当的事,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个罪名专门打击“裙带关系”“退休余热”式的腐败,隐蔽性强,很多人以为“自己没权就没事”,实则踩了刑事红线,实务中不少“家属、朋友”因此获刑。

引用法条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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