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给你讲一个小众、隐蔽性强、易忽视但量刑不轻的刑事罪名——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这个罪名多见于企业破产/清算环节,和你之前问的企业债违约破产直接相关,实务中常和虚假破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混淆,很有针对性。
一、罪名与法条
-法条依据:《刑法》第162条
-立法目的:规范企业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清算过程中转移财产、隐匿资产,导致债务无法清偿。
-关键特点:只能发生在企业清算期间,未进入清算程序不构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清算义务人。
二、核心构成要件
1.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的清算组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不构罪,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2.主观: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仍故意为之(过失不构罪)。
3.时间:必须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启动清算程序后,清算终结前)。
4.核心行为(满足其一即构罪):
-隐匿财产(转移、藏匿公司资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设备、股权等);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虚报资产、瞒报债务,伪造财务数据);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优先向股东分配,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
5.后果: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实务中一般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如50万元以上)。
三、处罚标准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注意:量刑看似不算特别重,但该罪常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叠加后刑期会大幅提高。
四、常见误区与典型场景
【3个核心误区】
1.误区1:清算时转移财产只是民事责任→不仅要返还财产、承担赔偿,达到立案标准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坐牢+罚金。
2.误区2:未清偿债务前给股东分点钱没事→哪怕只分少量财产,只要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可能构罪。
3.误区3:和虚假破产罪一样→关键区别:是否进入法定清算程序(妨害清算罪必须在清算中,虚假破产罪是通过虚假手段申请破产,未真正进入清算)。
【典型实务场景】
1.企业资不抵债,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清算前转移公司房产、车辆到个人名下,清算时隐匿该资产,导致债权人分文未得;
2.清算组故意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虚报公司资产为“0”,实则隐藏大量资金,未向债权人清偿;
3.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未先偿还员工工资、外债,反而将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股东,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
五、与相似罪名的关键区分(易混必看)
罪名核心区别发生时间核心行为
妨害清算罪合法清算程序中实施清算期间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提前分配
虚假破产罪以虚假手段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前/破产程序中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假装破产
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财产归个人所有公司存续/清算期间均可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临时挪用公司财产,有归还意图公司存续期间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
六、实务要点(关键提醒)
1.立案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罪数问题:清算组人员在清算中,既隐匿财产又将财产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妨害清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职务侵占罪量刑更重,一般定职务侵占)。
3.追责对象:即使不是正式的“清算组成员”,但实际主导、参与清算,实施了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刚好和你之前问的企业债违约破产衔接,清算环节是很多企业主/股东的“踩坑重灾区”,看似是“处理后事”,实则一不小心就触犯刑法。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