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确定人选时,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坚持尊重被继承人内心意愿,有利于遗产的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
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
是否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是否附有义务;
主要遗产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是否有侵害遗产的情况;
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人选的人格品行是否能够保证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能力水平是否能够满足遗产管理的需要、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程度;
争议的主体和原因;
于需要由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是否确无继承人以及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需要由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还应兼顾考虑该部分继承人将来可能实际继承取得的财产份额;等等。
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如果是多个遗嘱执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纠纷,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请人、继承人、原遗产管理人及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必要时还可以送达遗产债权人;遗产的处理涉及众多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始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不得推卸或者擅自变更,否则应当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